男方与妻子有结婚证、与其他女性生有孩子算重婚罪吗?

2025-05-21 2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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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男方与妻子有结婚证、与其他女性生有孩子算重婚罪吗?
你好,关于重婚罪的问题,与其他女性生有孩子是不一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的,构成重婚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我们认为事实上的重婚是比较难证明的,但又是发生频率最高的。
如果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对方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重婚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若你和该女性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结婚,只是有私生子的话是不构成该罪的,题外话,私生子的法律地位和子女是一样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刑法》第258条: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答2: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描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生孩子,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有违良好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如果你已经结过婚有合法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找配偶再次结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结婚登记制度,所以“有配偶而重婚的”在登记中基本不可能,一方面伪造身份证件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结婚登记“联网”也清晰的登记了每个人的婚姻状况。“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也是一件困难的事,至少手续上难以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项司法解释成为1994年以来处罚重婚罪的重要依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在民法上不产生婚姻事实效力,但在刑法上足以认定事实婚姻。后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该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依旧沿用,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生孩子“以夫妻名义同居”依旧可能构成重婚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答3:

男方有妻子有合法的婚姻,这段婚姻受法律保护,男子在外有女人,并以夫妻名义同居或对外宣称,经济上相互共有,并生有孩子,男子与女人这种行为犯有重婚,可判五至八年有期徒刑。如果男子与女人只是一夜情或几次性关系而产下子女,那不适合用重婚罪,重婚罪有其特性,一、一方或双方拥有合法婚姻,二,对原有家庭和配偶不问不顾,三,与外面以夫妻之名义称谓,四、经济上相互拥有,五、是否有事实婚姻(对孩子)看情况而定。

回答4:

“男方与妻子有结婚证、与其他女性生有孩子”,也就是已婚男性和其他女性生育子女的,是否构成重婚,关键取决于该男性是否与“其他女性”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同居。
如果该男性仅仅出自于“偷鸡摸狗”的,或者是打游击似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那只能认定为其是出轨、苟且的行为,即使生下了孩子也不涉嫌重婚罪。
关于这方面的知识,网上其实挺多的,只需你在网上搜索一下,看看从事法律的人士是怎么说的你就会明白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5:

如果在和你领取结婚证以后生的孩子算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