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以现值入帐,应当采用现值作为固定资产的付款总额,以此作为计税基础。
同时应当将各组成部分分别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一般会出现产生和暂时性差异。
在这些暂时性差异发生的当期,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3,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以分摊的总额作为计税基础。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入账价值,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入账价值,并以此作为计税基础。
我觉得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有融资租赁的性质。购买时按现值入账。期满时会有差额
所以1、未确认融资费用:计税基础是实际支付的价值与购买价值之间的差额。
借:固定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差额到济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
2“未实现融资收益”是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也具有融资性质的长期应收款。
借:长期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两者都有可能产生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和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准则上好像没有具体的规定,个人感觉这部分的递延所得税差异应当结合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来考虑。
当企业确认长期应收款时,税法是认的,但不认未实现融资收益,但在计算期末账面价值时,未实现融资收益是长期应收款的减项,此时的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会小于计税基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像这种情况购入固定资产时是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的转销,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记入固定资产,不符合的记入财务费用,可以在每年期末,对按税法可以计提的折旧与账务上本年计提的折旧与确认的融资费用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固定资产以现值入账以后,后续的时候涉及到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这里的摊余成本并不是指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而是指的长期应付款的摊余成本。这里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是长期应付款的减项,二者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至于税会差异,年末做调整分录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