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查阅你本省、市的《供热管理条例》或《供热管理规定》,一般都会规定办一条件与程序的。
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去暖气公司交费。
供热公司问问看。
谁给你停的,再找谁开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