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2025-05-19 1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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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要约因承诺而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尤其是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合同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于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时间和空间是“三维一体”不可分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与承诺生效的地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而承诺生效的地点与合同订立的地点常常是不可分割的,而合同的订立地点又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以及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所以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意义重大。

依据《合同法》的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承诺需要通知的,要约人所在地为承诺生效地,也即为合同成立地。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计算机系统所在地为承诺生效地,即为合同成立地。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从常理上讲,收件人计算机系统或收件人所在地为其住所,即主要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所以法律直接将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要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以上规定,体现了《合同法》前后相互衔接及与我国《民法通则》一般规定相互协调的原则。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所在地为承诺生效地即为合同成立地。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债务人应履行行为的地点。在履行地点为履行成立的,只要适当,即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在其他地点为履行成立地,就可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但是合同成立地还不等同于合同的履行地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合同成立只有一个,而合同履行地则可能有几个。如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此外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由交易习惯确定或依合同性质确定,也可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不过,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地与履行地还是统一的或有着紧密联系的。通过合同成立地与合同履行地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看出合同成立地与法院管辖权和选择适用法律问题的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