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对商标权保护的意义:明确了商标使用的概念,规定了商标使用对侵权救济的意义,这将有利于商标权的保护,也能够鼓励商标权人将商标付诸使用以实现商标的价值。
1、调整商标侵权构成要件
新法对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
区分商品商标均相同与近似类似的情况,同时引入混淆要件,并增加“帮助侵权”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2、明确商标与企业名称处理路径
新法明确提出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适用,体现在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3、明确正当使用范围
新法对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以及三维标志的正当使用问题作了规定:一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二是“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五十九条)。
4、明确举证不力的后果
新法规定了被告举证不力的后果:“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这一规定对于侵权人的举证是一种督促,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5、细化民事赔偿标准
新法细化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新法优化了行政调解赔偿程序,规定除了提起行政诉讼外,“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第六十条)。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情况下赔偿的计算方法:一是确定计算赔偿顺序,即依次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二是对恶意侵权的,允许惩罚性赔偿通常赔偿额的1至3倍;三是将法定赔偿额最高提高到300万元(第六十三条)。
参考资料:http://www.xzgsj.gov.cn/baweb/show/shiju/bawebFile/263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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