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共谋后盗窃,乙放哨,甲却去抢劫,做了二人共谋以外的行为,故应认定为:甲乙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共犯。因为二人有了共同的犯意,而且也有了分工实施的行为;
2、 甲还构成抢劫犯罪,乙不构成抢劫犯罪。因为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与乙共谋的范围以外的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即与乙无关,原因是乙没有与甲达成抢劫的共识——缺乏抢劫的故意;
3、丙已经属于明知是甲抢劫的犯罪所得而分享,虽不构成抢劫共同犯罪,但如果分得的赃物数额较大,或者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加以隐瞒或作伪证,则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包庇罪。
甲和乙和丙是抢劫罪的共同犯。虽然只是甲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是乙帮助甲完成犯罪的。而丙虽然没有参与抢劫,但是参与分赃了。不过甲后来打人,与乙没有关系。
甲和乙是盗窃的共犯。甲打人,如果是在盗窃时候被失主发现而打,构成抢劫,但乙不是抢劫的共犯。只是分一点给丙,丙不知情不参与,既无共同目的也没有共同实施,不是共犯。
性质都属抢劫 乙在望风时明知是犯罪 还协助同伙犯罪 而遇到丙 甲像丙说明情况在丙 得知是犯罪的赃款时 仍参与分赃 所以乙丙都属 抢劫共犯 根据情节是否恶劣 只是主犯或从犯的事 抢劫起点就是三年 建议聘请律师 为其辩护 如他在犯罪中 有立功表现 且犯罪情节也不恶劣的话 弄个从犯 说不定是三年以下 抢劫有三个当场性 一是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迫胁、当场索取财物、 两个以上属同伙
1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打人可能故意伤害罪或抢劫罪,超出共同犯罪范围
2甲与丙不构成共同犯罪,事前没有意思联络,丙对甲并没有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