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扶植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银行可以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在这儿也就是你们收款单位)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出票金额2%的赔偿金。
收款单位可以要求出票人给付票面金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