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中虚报支出构成诈骗罪吗

2025-05-16 21: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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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合伙本身的目的就是要骗取他人的财物,那就属于诈骗;如果是在合伙经营中借经营之便利,将合伙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那就属于侵占。
法律分析
以编造虚构的做生意合伙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涉嫌诈骗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以合伙做生意为幌子,让对方以出资为名来获取钱财,而后又通过出据欠条来迷惑被害人,让其相信双方系做正当生意。可事实上,所说的生意子虚乌有。因此,其“借款”是通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来获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其欺骗了被害人,因此实施的行为符合诈骗罪客的观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回答2:

这要看实际情况,如果合伙本身的目的就是要骗取他人的财物,那就属于诈骗;如果是在合伙经营中借经营之便利,将合伙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那就应该属于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