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必须要负责。在医院里与男护工发生关系怀孕的,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非一句“自愿”能推脱掉的。
在法律中明确指出精神疾病患者是属于没有性保护能力的人群,不管他是否自愿,与其发生关系,都是犯罪。
试想一个人精神不正常,你与他发生关系,在他的意识里他分辨不清楚,是你强加给他的,并非是他真心自愿的。精神病患者属于弱势群体,属于被保护的群体,而你却利用他的弱点去欺凌侮辱他,还说他是自愿的,请问你的良心哪里去了。
护工说“你情我愿”的状况下发生的,很显然护工的说辞明显是站不住脚的,他已经触犯了法律,他将面对的是法律的制裁。
作为医院你让一名男护工去照看女精神疾病患者,你是处于什么样的居心呢?还有患者家属去探望病人,却说封闭式管理,请问你们医院是监狱吗?护工说是自愿的,作为院方就那么信任护工,认可护工的说法是自愿的?
作为院方来说患者在你们的地盘上发生任何一切意外,你们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更何况这里面更多的是管理不善引起的,院方更要负责。
我觉着更严重的问题是他们团伙作案,“不让家属见患者”医院凭什么?一个小护工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整个医院都在偏袒他,都在替他打马虎眼。
医院最后还声称已经辞退护工扣罚护工工资,请问这样又有什么用呢?明明都已经触犯了法律,你却在认为是个人道德问题,请问医院不懂法不学法吗?出了问题往个人问题上推,不想着如何依法解决,却在欺上瞒下,最后受罪的是患者,是患者家属。医院在包庇犯罪,属于犯罪同伙,罪加一等。
护工的责任。如果司法鉴定患者在案发时不具有性防卫能力或者只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那么不管患者是否“自愿”,护工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若结论为患者有性防卫能力,则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至少也违反了职业伦理。
精神病人住院期间与男护工发生关系怀孕,这事儿医院要负责,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医院的管理不严格,所以才会导致出现这名男护工的恶劣行为,所以也应该付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