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是多少元

2025-05-23 01: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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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实施。
附: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而此前的规定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而此前的规定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