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法院有权查封、冻结、拍卖房产的。
法院拍卖房子的程序: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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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债务纠纷的产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属于法院有权查封的财产之一,所以法院在条件成立的情况下会查封此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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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司法解释亦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执行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由第三人占有,二是执行标的物是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共有财产。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当坚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强制执行增加第三人的负担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此,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应当区分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占有还是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而占有两种不同情况。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根据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等关系而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虽然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不能影响第三人对该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对第三人替被执行人保管或者因其他原因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不受第三人占有的限制。
司法解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份额内的财产视为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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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只有在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清偿债务,债权人上诉,法院做出判决进入民事执行阶段,才涉及对房产的执行问题。
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中涉及的可能因素较多,所以你应当将具体情况详细说明
这样才能做出准确回答
一、在我国,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对方以此为由告到法院,那是得不到保护的;
二、法院查封甚至拍卖财产,首先要查明财产的所有权,如按你说“房子。。。。。。院子买的时候没办房产证,只有一个批地皮时的收条,上边也不是我们的名字”,那么正常情况下,法院是无法查封甚至拍卖该财产的;
综上所述,不必过于担心对方诉讼的结果
如果是你父亲为逃避债务将房产过户到你名下,且因此导致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那么你们过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还是可以对房产采取措施的。
如果是你父亲为逃避债务将房产过户到你名下,那么你们过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不是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