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错,拒绝重开怎样维权

2025-05-23 22: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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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2007年1月1日执行)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回答2:

回答3:

维什么权,照你的说法是你们错了,你现在只有是叫你们的采购和对方公司的销售沟通好,让销售给对方公司和财务说说,如果是没有隔月把发票退回去就好了,如果隔月了就去开红冲,请抓紧时间不然拖长了,对方财物就会不想给你办了。其实红冲理由最好由销方开,那样他们操作起来比较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