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账客户撕欠条不构成犯罪。
客户销毁的仅仅是代表债权的证据,欠条本身不具有财产性利益,也不可能成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因欠条的损毁而消失
众所周知,欠条本身价值并不大,它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存在的单纯证明性文书,表现为实现债权的证据价值,不属于财物。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财务,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内容必须是财产权本身,只有在行为人取得财产性利益的同时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才能认定该利益为财产性利益,欠条本身不具有这种性质。因为欠条只表明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一种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