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求解答

2025-05-20 07: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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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所以拒绝为这些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与职工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劳动法第7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使劳动者当初同意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也不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他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张某等人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应当依法修改合同内容并为张某等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