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怎样申领

2025-05-17 00: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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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当事人去世后,家属(继承人)应及时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丧葬费申请表等资料(一般是将资料提交给当事人原单位,由其代为办理);

2、社保审核后按照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条件者由社保机构依据当地规定核算具体抚恤金、丧葬费金额;

3、社保机构审批完成后,将相关金额转付当事人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额后通知继承人领取即可。

扩展资料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兰山区人民政府—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回答2:

可去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照相关要求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回答3:

1、如果退休人员有单位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将退休人员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交单位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填写《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支付申请表》,并将有关证明材料一同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通知单位经办人领取《死亡待遇拨款单》,单位经办人再通知死亡人亲属到单位领取。

2、因企业破产等原因无人经办的,需死亡人的全部直系亲属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书,办理死亡待遇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