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再开具18类证明有哪些

2025-05-14 04: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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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个人索取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房产情况证明

  ●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