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二百六十二条新增条例

2025-05-18 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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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构成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要求犯罪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才构成本罪。若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则不构成本罪。这显然对组织儿童乞讨者的刑罚力度不够,对组织儿童乞讨的犯罪行为没有震慑作用。
为了打击组织儿童乞讨的违法行为,逐步消除儿童乞讨现象,让儿童回到家庭、回到学校,亟需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进行修改。

立法建议和说明
鉴于组织儿童乞讨犯罪的日趋集团化,犯罪势力的不断扩大,若不通过修改刑法,加大对组织儿童乞讨者的刑罚力度,组织儿童乞讨的犯罪行为将会不断攀升。故此我们建议,加大对组织儿童乞讨者的刑罚力度,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作出适当修改。

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
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六十二条第2款,修改为:
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