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的直接适用的法是什么?

2025-05-21 19: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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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适用这类规定,不需要通过冲突法的连结点,也不需要以法律规避或者公共政策为由拒绝适用外国法,可以直接排除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而适用这里强制性法规 .

强制性规则一般按照性质和范围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制性保护规则,指强制性规则中专门保护合同弱势一方的条款,如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方,以及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一方;
二是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的那几种情况
三是欧盟法里独有的优先性强制规则

国际私法上五大制度的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1、反致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

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于排除外国的实体法而使本国实体法得到适用。该制度确立于1878年法国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此后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和某些国际公约采用。

2、识别

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大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同时于必要时兼顾其他有关根据的法律。

3、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外国法查明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对外国法的准确认定和外国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4、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5、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