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土资厅发 [2004]1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各军区司令部作战部、各省军区司令部:
为规范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 ( 以下简称涉外投资)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根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实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 [2001] 3 号) 精神,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涉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申请审批工作中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求意见的时限、方式和内容
国土资源部及其授权的国土资源厅 ( 局) ,在收到涉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5 日内,应书面征求有关军事部门意见,然后进行正式受理。
国土资源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在审批受让方为涉外企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前,应书面征求有关军事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外探矿权直接申请采矿权或转让给涉外企业的,不再征求军方意见。
在征求意见时,应说明探矿权采矿权受让人的情况、探矿作业方式、及申请范围的经纬度坐标,并附申请区块或矿区范围图。
二、关于部省两级征求意见范围的划分
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由该部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的意见;省级国土资源厅 ( 局) 发证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局) 征求所在军区 ( 卫戍区、警备区) 司令部的意见。
三、关于主管军事机关办理地方征求意见事宜
主办的军事机关应当与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或者其上级军事机关协商; 涉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应当请示有决定权的军事机关决定,申请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范围跨军区的应当由上一级军事机关决定。主管军事机关应当在收到地方征求意见函 3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需要请示或者需要进行勘查、测量、测试的,答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作战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