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违法行为有两处,第一点是走私香烟,第二点是无照经营(营业执照已吊销)
答(2):处罚都正确。法院应支持工商局。
对第一次处罚,就应当认定为属于有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客观事实营业执照存在,属于既超范围经营,还走私香烟。
这么多年了,现在的工商制度已经不一样了,职能也不同的,根本没有意义的问题。
例如,究竟是个体户还是企业?原经营范围怎么写的?走私香烟以前归工商的?不是缉私么?
最后一个按照现在也是正确的,根本不可能胜诉的事情,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很正常的处罚,而且吊销的营业执照也不可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