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李某在经营中有何违法行为? (2)工商局的两次处罚决定都正确吗?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2025-05-23 0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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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1):违法行为有两处,第一点是走私香烟,第二点是无照经营(营业执照已吊销)
答(2):处罚都正确。法院应支持工商局。

对第一次处罚,就应当认定为属于有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客观事实营业执照存在,属于既超范围经营,还走私香烟。

回答2:

这么多年了,现在的工商制度已经不一样了,职能也不同的,根本没有意义的问题。

例如,究竟是个体户还是企业?原经营范围怎么写的?走私香烟以前归工商的?不是缉私么?

最后一个按照现在也是正确的,根本不可能胜诉的事情,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很正常的处罚,而且吊销的营业执照也不可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