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法院不接上诉人(应该是起诉人或原告)案子的,原告可以向市中院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的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因此,实际上,当事人上诉状既可以提交一审法院也可以提交上级法院,但应当在上诉期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