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在羁押期间,是否需要更换房间,没有严格的规定,应该由看守所根据人犯的具体情况灵活进行。 同时,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