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的是你的提问不应该放到法律栏目,应该放到哲学栏目,你的问题是典型的形式逻辑学的之推理问题,属于意识形态的思维科学之范畴,应该归结为哲学领域的问题。这本身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从你探讨的的情况看可能是法官认定证据推理错误,其实质必然违背法治之精神,但是否违背还得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从你提问看出现了两个证据,证据1和证据2,三个项目x,y,c。x,y两个项目互不相关,没有关联性,但x,y于c有没有关联性,你没有提到,法律推理的过程有时依赖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以及审判组织(法官)的内心确信,经验法则,单纯从你提问看是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但事实情况只能靠证据规则结合事实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并且x,y是否真的互不关联还存在未知数
比较抽象,没看懂。看完脑子闪出两个刑法的原则吧,一个是禁止类推,另一个是一行为只能评价一次(大概这个意思,法言法语想不起来)。我也解释不清楚,如果能给具体案例,可以试着分析一下。
技穷,献丑了
表述不清,难以回答;根据举证规则,如果证据和证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证据本身为客观真实的,不违法法律规定,则具有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