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明质无缝气瓶的材料为

制造明质无缝气瓶的材料为
2025-05-22 18: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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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申请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1.工厂概况介绍;2.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质量手册。申请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6.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要求。 第二步 受理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步 产品试制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第四步 鉴定评审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1份); 2.质量保证手册;3.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鉴定评审的接受: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步 审批发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 第六步 复查换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 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 进入申请 第七步 许可证变更或延期许可证变更: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 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八步 补证与注销进入补证申请:•补证与注销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进入注销登记•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锅炉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获证单位注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可以不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