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评价。1.张兰作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根据继承法代位继承权有关规定,张兰之女有权继承原张兰法定继承份额。2.由于张英与其女婿共同生活,题干之意为其女婿尽到对老人的主要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儿媳或女婿对老人尽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3.儿子张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分配,张强儿子无权参与分配。4.张亮系张英死后过世,亦即虽未分配但仍应认定为张亮法律上已取得遗产份额,但由于其过世,该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即在父母子女配偶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存在情况下,由其兄弟姐妹继承,也就是张强继承。
综上,张兰之女分得7.5万,张兰丈夫分得7.5万,张强分得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