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依据比较多,具体如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2013】13号)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要求: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 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中要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关于做好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19】22号)要求各地区事务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对本地区内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进行更新,并报送至国管局。信息统计报告及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将纳入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内容。
《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豫办〔2019〕23号)要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定期统计汇总本级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