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后分设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掌各省军、司法权力,后逐渐被巡抚制度代替,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明代在全国设有十五个省级行政区,并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政级别等同于府。都指挥使司方面,共有16个都司、5个行都司、2个留守司。16个都司中,有13个都司与布政使司同名,其它3个分别是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山东的辽东都司,5个行都司分别是陕西行都司、山西行都司、四川行都司、湖广行都司、福建行都司,2个留守司为中都留守司和兴都留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