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 1、人数要求: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理由要求: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3、程序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具体方法参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委员会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