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对批发企业者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