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知情不仅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要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推测是否应该知情,比如人的阅历、年龄、运输的数量、手续等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显然不是对处理邪教问题的专门规定。
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