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和第三百零二条规定: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缴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在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执行局要求不拍卖,直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合法吗?申请执行人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