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是指字号名称和经营者姓名)、企业类型(如个体工商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情形)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只能以重新申领等方式依法申请领取相关有效证件,方可开展相关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