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所以营业执照名称和招牌尽量保持一致。
1、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2、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营业执照名称和招牌都不要随意更改,否则一旦被查处,将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营业执照的名称可以和招牌不相同,但是不能差的太多引人误解或歧义。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但是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