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盈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怎么办

2025-05-15 0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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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为公益目的之外的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意见是正确的。同时这一剩余财产分配规则也适用于营利法人等,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的一般规则,宜放在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规定部分加以规定。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营利法人

回答2:

回答3: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