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如果由银行来主导,银行会面临很多问题。
首先,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底线可能会被击穿。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上升为1250%,而正常贷款的风险权重仅为100%。这对银行的资本金要求就会大大上升,需要大量补充资本或减少分红。如果监管部门给债转股的资本占用开“天窗”,这样会违背巴塞尔协议Ⅲ,扰乱国际金融秩序。
其次是混业经营的风险。尽管债转股可能使金融机构成为问题企业的重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本身并不是“实业运营专家”,他们作为股东积极努力介入的效果可能不显著。随之而来的银行和企业的报表如何合并、银行有没有足够的管理能力、该怎样设立银企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都是难以回答的问题。
因此,债转股似不应成为重整强制裁定机制的序曲。此外,银行控股企业后,对银行的评价指标该沿用以往的资本金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还是评价银行对钢铁、煤炭等企业的管理、企业的发展以及带来的就业,这可能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
再次,银行同时持有股权和债权,很有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债权转成股权后,债权收益和股权损益存在跷跷板效应,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会被掩盖,尤其银行、企业的董事会、管理班子换届后,银行和企业的内部经营责任划分、外部股权管理的利益纠葛更是难以理清。
最后,银行在持有债权时,利息收入是确定的,但转成股权后银行的收益就变成了股息分红或股权退出时的投资收益。但企业没有利润就没有分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很多企业无法维持正常运营,股息分配几乎没有,股权价值提升更是无从谈起。
并且,债权尚可用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但转成股权后,这些保障措施不复存在,债权的清偿顺序先于股权,银行债转股后的回收不确定性更大。不仅如此,非上市股权的退出更难,流动性更差,银行的压力将增大。因此,除非有政策优惠或强制性指令,银行很难有合理的商业动机来做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