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通过居委会如何实行民主管理权利?

2025-05-20 11: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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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有重大村务时及时召开。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所议的议题与居民委员会有利害关系或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由会议召集组召集并主持。

  2、居民代表会议。

  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5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有重要村务事项待议时应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依照村民会议授权确定。居民代表会议一般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会议召集组召集,居民委员会主持。特殊情况(所议的议题与居民委员会有利害关系或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由会议召集组召集并主持。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会议召集组召集会议,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有关参会人员。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社区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居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3、村务公决。

  凡村的重大村务和“一事一议”事项,在不能集中召开居民会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村务公决。进行村务公决时,由村民委员会把公决事项资料和表决票发送各户,由各居民户填写表决票,在规定时间内投票。在监督组的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

  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会议记录,参会人员要签名登记;村务公决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书面记录。所作的决议决定,要在5天内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