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银行出入帐证据不一定是本案的关键证据。
1、理清楚几个问题。第一,房屋等不动产的物权以登记为要件,没有登记的债权不能对抗所有权。第二,登记的有效性问题。C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为由,试图让法院认为AB间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无效,从而进一步取消房屋产权登记的合法性,从而达到债权在先,优先受偿目的。
2、银行出入帐证据只是一个凭证,但是并非唯一证明AB之间按市场价交易的唯一证据。个人认为可以从取证等方面证明AB之间存在40W的交易,并能让法官采纳该证据。
3、具体分析。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目前你只有:“B只能拿出在中介签订的40W阴合同、备案用的15W的阳合同,以及一张A签字的25W收据”3份证据,且证据1和证据2存在矛盾,在不能补证的情况下,法院只会采信公信部门提供的15W的阳合同。至于25W的收据如何写目前不清楚,如果字面上只有收据字样,无AB间存在房屋交易内容等信息的话,那么该收据只能证明AB间存在财务款项的往来,与AB间的购房合同无关。
4、个人建议:第一,在不能找到A的情况下,可以让中介出具证明,证明当初AB间存在真实购房意图,且AB在中介商定的购房价格为40W,15W的备案条款为AB间为避税而签订的阳合同(当然如果法院认可的话,该合同条款因为故意损坏国家利益而无效,但合同其它部分有效,B需要补交税款。)第二,证明AB间因为购买房屋的合同,B交付给A,25W的事实。B可以出具相关筹资情况,以及钱款来源的证据说明。
AB如果熟识,关系密切。B又无法提供付款证据。
可怀疑A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行驶撤销权。
如果无法判定恶意逃避债务。则B应获得产权。C向A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