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施工问题造成事故,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5-05-20 19: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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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困惑

郭某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在途经某路面改建工程路段时,因该路段堆放有水泥渣等障碍物(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致使郭某与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无证、超载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公路管理局作为路面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此施工地点,未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致使郭某避让不及而致互相碰撞,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周某将郭某和公路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请问因道路施工问题造成事故,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当道路施工问题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时,权利人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根据道路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公路管理局作为路面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地点未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致使郭某与周某相向行驶途经此地时,避让不及而互相碰撞。公路管理局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警示、管理义务,其行为虽不能单独引发交通事故,但为事故的发生创造了一种更高的可能性,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解读

交通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具有过错的,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建设单位依法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因此产生的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道路施工方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