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仍然可以进行查封、冻结财产,并不停止执行,只是不宜划拔、拍卖、变卖等。申请复议期间原则上也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提出执行异议时,法院仍然可进行查封、冻结财产,并不停止执行,而是不宜划拔、拍卖、变卖。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