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以“回扣”、“佣金”、“红包”国办发〔1986〕43号、“提成费”、“好处费”等名目非法收授“酬金”,违反财经纪律,牟取非法利益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为了小集团的、个人的非法利益,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有的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敲诈勒索,中饱私囊;有的招摇撞骗,推销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等等.这些行为不仅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干扰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腐蚀干部、职工思想,败坏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