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认证时间为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通过认证的发票不能留起来,没有认证的发票才可以留起来,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