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杀乙,丙劝甲将乙打残,甲将乙打残,丙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2025-05-17 05:12:45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丙的行为应当根据其主观意思表示,及客观行为进行判断。

具体“丙劝甲将乙打残”,丙到底是被认定为单纯表示劝说,还是被认定为与甲共同将乙打残的故意,单就陈述的几个字,难以判断。
另外,一般来说,一个人有犯罪决意及单纯的犯意表示,不作为刑法调整对象,只有进一步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有犯罪预备行为的,才纳入刑法调整。
因此,如丙确实有与甲共同将乙打残的故意,并实施了为甲提供“打残”的方法、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等具体的客观行为,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回答2:

故意伤害罪共犯,按你说法属于帮助犯。
因为,丙的行为类似于教唆犯,不管他本身的意图怎样。如果甲本身没意愿伤害乙,丙劝其伤害,则构成教唆犯;如果甲已决定犯罪,并劝解实为帮助犯。
丙否定甲去杀人,却鼓励其伤人,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回答3:

教唆罪
付刑事责任
教唆甲,甲听从丙,并实施犯罪。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