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一旦撤回行 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 复议。
但实务中会出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条件答应变更 或撤销原行政行为,一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又拒绝撤销或变更,对于此类情 形一味不再受理不符合立法精神。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例外情形, “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申请 人确实能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而不能以曾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由而 不予受理。您可以根据该法条和您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最下边有三行字,告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你在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复核,否则不能。
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修订后施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你有权申请复议。
但是,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可能已经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因为已经超过了申请复议的时限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15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对方申请复核,后来又撤回申请。这中间的时间一定超过了15天。所以,你这方再申请复核就超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