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在职员工因病死亡之前所受的工伤赔尝没有赔付,死亡后是否得到赔

2025-05-20 09: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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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在职职工患病死亡,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法定意义上而言属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所以,家属是可以要求企业和当地社保部门共同支付工伤待遇的,另外,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在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企业还需要另行支付对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