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时违法生育的上户口要罚款吗

2025-05-10 19: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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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超生的可以入户.但对于家庭困难者,社会抚养费可以申请分期缴纳。 这次人口普查对超生人群的做法,绝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松动。

一、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即:未达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测算
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虑到统计部门提供确切统计数据的时间,上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如2010年执行“上年收入”就以2009年收入为标准)。
2、统计数据来源。根据统计职能划分,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统计局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南平市统计局提供。
3、征收标准执行。当事人年收入低于统计标准的,按统计标准征收;高于统计标准的,可以以当事人双方有据可依的实际年纯收入倍数征收。
4、流动人口征收标准。无论是本县乡镇之间流动的当事人,还是外县流入本县的当事人,根据其身份,均按本县对应标准征收。
5、关于年度征收标准。每年元月1日前由县统计局和县人口计生局公布上年人均收入标准,元月1日起执行新年度标准。
6、二0一0年征收标准。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征收社会抚养标准按照我县统计局2009年《政和县统计年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4682元为基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按照南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政和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7元为基数,根据违反《条例》事实,按规定倍数征收。
三、遵循征收原则
(一)坚持具体管理与实施处罚相一致的原则。按照计划生育“谁管理、谁征收”的原则要求,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应负责统计出生、节育措施的落实,以及承担日常计生工作管理的责任。为明确管理范围,防止管理者推诿塞责,当事人避重就轻,对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作如下规定:
1、本县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出现政策外生育在流入地被查处的,由流入地作出征收通知书,并落实节育措施,但应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计生办,由育妇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负责统计出生,户籍地或常住地与居住地共同管理。若流动人员流入地计生办只对政策外生育对象进行征收,未同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计生办,并积极配合,共同落实对象节育措施,仍由育妇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负责统计出生,双方共同管理。
2、双方当事人为农村人口,但在城区或异地乡镇所在地建房、购房及从业等且长期居住的,由承担计生管理责任的事实常住地负责征收,征收单位负责统计出生,落实节育措施及负责日常管理。
(二)执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违反计划生育的当事人在一地按上述规定受到处理,另一地不能因同一事实再次对其进行处理,同时也不能因为一地已经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未达到上限标准而追收差额部分。
四、严格征收程序
1、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省《条例》的执法程序和县人口计生局《委托书》权限进行,健全法律文书;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款项三日内上解国库。
2、要严格按照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得随意降低和擅自提高。如确因特殊情况需降低或提高的,必须先报县人口计生局会同县物价局审核把关后,再作出征收决定。
3、凡征收对象确有实际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到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由对象写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后,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分期缴纳。乡(镇、街道)无权作出决定。
五、强化监督管理
1、各乡(镇、街道)根据《委托书》权限查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时,应当及时分别上报一份立案报告和结案报告给县人口计生局法规股备案。
2、社会抚养费收支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每年县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局联合组织人员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因违反计划生育受过处理的,继续有效,不再按本规定重新处理;因隐瞒、躲避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回答2:

1、人口普查和违法生育、罚款无关,负责人口普查的也无权罚款或判定违法生育等。
2、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只是对于人口的统计和分析。

回答3:

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