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之前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卡余额不退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2011年5月23日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规定: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据此,对于过期没用完的预付卡,商家必须为持卡人激活卡内余额供其继续消费,或者为持卡人更换新卡。直接把卡内余额当做额外收入据为己有已被明文禁止。
但这个《意见》 也没有支持“余额退款”。原因可能有二:一是防止变相套现。二是保护商家的信赖利益。即商家在售出预付卡之时,可能因为对这些未发生的交易量的预期,而投入成本做了一些履约的准备工作。如果余额一概可以退款,相当于持卡人可以在未来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商家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投入的这些成本就打了水漂。因此目前有个别地方(如宁波)的行政规章当中支持余额退款,但是要求持卡人向商家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