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除非夫妻之间有书面的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一人承担,并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的,另一方就可以避免承担债务。
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者第三人并不知晓的,很难主张是一方的债务。一般来说,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认定其为夫妻一方的债务,而是看该笔债务是否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相关归还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