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 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因此,投资自行办企业也是属于禁止之列。
违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