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推动信用环境建设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通过调查发现,还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资本金不足。资本金是有效抵御经营风险的“防火墙”。资本金的多少,反映出担保公司防范风险能力的高低。国家明文规定,担保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个亿,而目前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平均只有0500万元,尚有缺口5000万元,这也反映出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低下,一旦出现大的经营风险,将会给担保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由于资本金规模偏小,目前只有1%左右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小额贷款的支持。
二、补偿机制不全。担保公司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单靠自身积累难以防范和抵御经营风险。依照国家规定,地方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制度,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据了解,目前都还没有建立核销和补偿机制。很多地方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没有落实到位。
三、税收政策不公。担保企业是金融服务机构,根据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贷款损失类准备金可在税前提取,而按现行税收政策,担保企业的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只能在税后提取。同是金融服务企业却执行着不同的税收政策。据调查,按现有的业务量计算,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每年将支付100多万元的非公平性企业所得税,这对于刚刚起步的担保行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四、扶持对象不全。国家规定“当年新招收《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30%以上的小企业,可以取得最高达100万元的贴息贷款”。因此小企业普遍不愿意吸收无《再就业优惠证》的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对这类人员的再就业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只是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尽管其范围现在已扩大到现役军人,但非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因拿不到《再就业优惠证》,还是无法得到信贷支持。
五、财政贴息范围不宽。2006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仍将贴息范围限定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而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不实行贴息,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创业的积极性。目前小额担保贷款投向主要限于餐饮、副食、保洁等第三产业,不利于拓宽扶助范围,扩大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