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了解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共同犯罪的学理分类:
教唆犯,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
二、共同犯罪的法定分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
因此,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因为这是以不同分类标准对共同犯罪所做的分类。从提问来看,本案中甲用金钱雇佣乙杀人,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实施了可能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的人就是实行犯,以此区分,乙为实行犯,而甲应为教唆犯,至于主犯、从犯应根据甲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而定。
对于提问教唆行为包括哪些:
摘录张明楷教授的文字:
教唆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方法也没有限制,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引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一定程度,使教唆者失去意志自由时,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不特定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甲是共同犯罪的主犯而不是教唆,同意上面的说法,应该是故意杀人罪.
教唆犯就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分为:
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
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所以仍构成独立的教唆犯。但是,考虑到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甲应该不是教唆犯,他应该是案件的主谋,因该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他应该等同于乙,并且比他罪恶深重!!!
当然是教唆。而且在这里共同犯罪中,甲还是主犯。
当然是了,教唆未成年人,罪责更大